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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黨組)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辦法(試行)
時間:2020-03-30  瀏覽:0次  來源:人力資源部  作者:
黨委(黨組)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辦法(試行)
(2019年12月30日)
 
第一條 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完善黨委(黨組)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制度,夯實基層黨建工作,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黨委(黨組)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以下簡稱“述職評議考核”),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全面從嚴治黨;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動基層黨建與中心工作深度融合;堅持書記抓、抓書記,強化責任落實;堅持分類指導、務求實效,重在解決問題,堅決防止形式主義。
第三條 開展述職評議考核,以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鄉鎮(街道)為重點,推動機關、國有企業和高校、公立醫院等事業單位全覆蓋。
 
每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分別組織開展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工)委書記述職評議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開展市(地、州、盟)黨委書記述職評議考核時,應將同級機關工委、國資委黨委、教育(高校)工委、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工委書記等納入,可選擇部分有代表性的省直機關、省屬國有企業、高校等黨委(黨組)書記進行述職。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組織開展述職評議考核工作參照進行。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開展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機關黨委書記述職評議考核,部門機關黨委組織開展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黨組織書記述職評議考核。中管金融企業和中央企業黨委(黨組)組織二級以下單位黨組織書記逐級開展述職評議考核。
省以下各級機關、地方國有企業及其下屬單位黨組織書記和高校、公立醫院等事業單位黨組織書記述職評議考核,一般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由其上一級黨組織開展。
第四條 述職評議考核應聚焦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于基層黨建工作部署要求, 履行基層黨建工作責任,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突出政治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推進基層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把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作為全體黨員、干部的終身課題,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等情況;
(二)黨委(黨組)書記履行抓基層黨建和全面從嚴治黨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推動黨委(黨組)履行抓基層黨建工作主體責任、班子其他成員履行分管領域基層黨建工作責任等情況;
(三)落實基層黨建工作重點任務,推進基層黨組織建設,加強黨支部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聯系服務群眾等情況;
(四)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中心任務,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等情況;
(五)推動基層黨組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等全面從嚴治黨有關工作情況。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結合實際,根據每年年初明確的基層黨建工作重點任務,確定年度述職評議考核重點內容,注重考核上年度述職評議考核整改清單落實情況和巡視、巡察反饋中涉及基層黨建工作問題整改情況,著力解決突出問題,防止面面俱到、走過場。
 
第五條 述職評議考核一般安排在當年年底或次年年初進行。
述職可采取現場述職與書面述職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工)委書記一般應現場述職。述職的黨組織書記要緊扣述職評議考核重點內容,把自己擺進去,總結工作成效,主要查擺突出問題、分析產生根源,提出破解工作瓶頸的措施。
黨委(黨組)書記應經常深入一線調研了解基層黨建工作情況,推動解決突出問題。述職評議前,要對履職盡責抓基層黨建工作情況進行總結,為述職、點評做好準備。
上級黨組織一般以黨委常委會擴大會議或黨委(黨組)擴大會議的形式,聽取下一級黨組織書記述職。根據不同層級實際,可邀請部分熟悉基層黨建工作情況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基層黨員干部群眾代表參加。
聽取述職的上級黨組織書記應逐一進行點評,班子其他成員可結合工作分工進行點評,重點指出存在的問題和努力方向。點評一般采取“一述一評”的方式進行,也可結合實際集中點評。現場述職評議時,要組織參會人員進行評議。述職評議后,應將述職報告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接受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監督。
 
第六條 將基層黨建考核統一納入黨委(黨組)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推動與其他業務考核統籌開展。
述職評議前,上級黨組織一般應對基層黨建工作情況進行實地考核,深入了解下一級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情況。根據不同層級、不同類型黨組織職責任務和工作實際,精簡優化考核內容,注重實績實效,越往下考核工作越要簡化。改進考核方式,多到現場看,多見具體事,多聽群眾說,對可以通過現場查看、走訪黨員群眾等作出評價的,一般不以聽匯報、查資料、看臺賬的方式進行考核,不以開會發文、領導批示、記錄留痕、信息宣傳數量等評判工作好壞,防止形式主義,切實為基層減負。
上級黨組織應依據述職評議和實地考核結果,并結合平時調研了解,對下一級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情況形成綜合評價意見,肯定成績,指出問題,并按“好、較好、一般、差”確定等次,評價為“較好”或以下等次的應占一定比例。綜合評價意見及等次經黨委(黨組)研究后,向被評議考核人反饋,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歸入干部人事檔案。
第七條 把抓基層黨建工作情況作為黨委(黨組)書記工作實績評定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培養教育和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作為評價所在單位年度黨建工作情況的重要依據。對述職評議考核綜合評價等次未達到“好”的,其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對綜合評價等次為“一般”和“差”的,要約談提醒、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責問責。
述職的黨組織書記應針對述職評議考核中指出的問題,列出整改清單,認真抓好整改落實。上級黨組織應健全經常性指導推動機制,強化督促檢查,及時通報整改情況,避免簡單以問責代替整改。
第八條 各級黨委(黨組)加強對述職評議考核的領導,黨委組織部門要精心組織實施。
中央組織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組織部門加強工作指導,分別派人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召開的述職評議會并進行點評。黨委組織部門會同同級機關工委、國資委黨委、教育(高校)工委等,加強對機關、國有企業、高校述職評議考核的指導。
各級黨委(黨組)開展述職評議考核情況,應及時向上一級黨組織報告。
第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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